关于办理保健证的通知
2009-12-04信息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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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单位:

根据深圳市保健委员会的规定,下列人员属于深圳市保健对象,可以办理保健证,请通知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交相关材料,于2009年12月21日--25日由单位统一送交人事处(办602室,26534061)。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办理二级保健证(或三级保健转二级保健):
一、2006年12月(含)之前聘任正高级职称的人员;

二、享受国务院特贴的专家;

三、国家人事部或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;

四、广东省优秀中青年专家;

五、深圳市优秀专家。
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办理三级保健证:
一、2006年12月(含)之前聘任副高级职称的人员;
二、经组织任命处级(含正副处)职务并已兑现工资的人员;

办理保健证需要个人提供的材料:
1.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、聘书复印件(聘期必须连续至今,未中断或过期);或相关专家证书复印件;或任命文件;
2.身份证复印件、医疗证(社会保障卡)复印件;
3.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(已经凭“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”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不必提交此项材料,因为照片已上传);

4.工本费20元。

注:已办理保健证的人员不需要重新申请

人 事 处
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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